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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安服务标志和2011式保安服饰调配办

发布日期:2016-06-18 文/adminroot

保安服务标志和2011式保安服饰调配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标志和2011式保安服饰(以下简称“服饰”)的生产、销售、购买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金属保安服务标志、便服金属保安服务标志、丝织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服饰,是指金属帽徽(大)、金属帽徽(小)、树脂帽徽、丝织帽徽、肩章、套式肩章、臂章、外腰带。
  第五条 各保安从业单位将所需金属保安服务标志、便服金属保安服务标志、金属帽徽(大)、金属帽徽(小)、肩章、套式肩章、外腰带的品种、数量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以下简称“省级保安协会”),未建立保安协会的地方应报省级公安机关保安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级保安协会应在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企业目录中自主选定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生产销售企业为其供货,也可委托中国保安协会代为选定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生产销售企业为其供货。
  第七条 省级保安协会将本省区保安从业单位所需的保安服务标志、服饰的品种及数量统计汇总后,填写《2011式保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调配申请单》(见附表一,下同),于每月的10日前传真送中国保安协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随时送中国保安协会。
  第八条 丝织保安服务标志、树脂帽徽、丝织帽徽、臂章因直接缝缀在保安员服装或保安帽上,由各保安员服装、保安帽授权生产销售企业根据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帽)的需求,填写《2011式保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调配申请单》,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报送中国保安协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随时送中国保安协会。
  第九条 各保安员服装、保安帽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应在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企业目录中自主选定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生产销售企业为其供货。
  第十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接到省级保安协会和各保安员服装(帽)生产销售企业报送的《2011式保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调配申请单》10天内,向所指定的或代为选择的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授权生产销售企业下达《2011式保安服饰、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任务单》(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各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授权生产销售企业接到中国保安协会下达的《2011式保安服饰、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任务单》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 各省级保安协会和各保安员服装、保安帽授权生产销售企业不得到非授权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
  第十三条 各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授权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中国保安协会的任务单进行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 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公安部办公厅转发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各省级保安协会可结合保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的具体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的生产、销售、购买以及产品质量和穿着佩带情况。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调配工作本着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允许在调拨工作中擅自设置“生产小目录”或乱加价、乱收费、乱提高生产成本,以免给保安从业单位或保安员服装、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销售企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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